青岛:封存五年刑罚内未成年人犯罪记录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7-05-1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孙军 通讯员 王海声)日前,青岛市检察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办法》,明确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自侦查开始至刑罚执行完毕时的全部案卷材料采取保密措施,非有法定事由,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青岛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为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作出不起诉处理或者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

    青岛规定,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时,一般应分案起诉,并在相关案件卷宗封面标明“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予以封存。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市检察院则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未成年人不起诉记录封存通知书》送达侦查机关,告知封存要求;该犯罪记录除因现行《公务员法》《教师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规定的情形之外,在其入学、入伍或就业时,依法可以不向有关单位报告。

    另外,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时,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将会被解除封存:一是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二是发现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三是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